湖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湖北省译协”(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Hubei Province (TAH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翻译工作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正当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翻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樱花大厦B座1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全省外语翻译和教育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荣翻译事业;
(二)举办各种与翻译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各类学术研讨活动,促进翻译理论与实践的交流和沟通;开展与翻译相关的理论研究、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
(四)加强翻译家队伍建设,发现、培养和扶植优秀翻译人才,鼓励多出优秀翻译作品和精品。建立全省翻译人才库,促进外语人才的合理使用和交流;
(五)增进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翻译学术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六)听取和反映翻译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
(七)组织和开展与翻译工作相关的各类教育培训和翻译咨询等活动,扩大翻译事业影响;
(八)编辑翻译学术、科普资料,提供、交流翻译信息,宣传翻译事业;
(九)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
(十)承接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翻译理论学习研究或专业工作实践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六)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有功能性党组织,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翻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